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机、电子油印机等。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公司的奖罚制度
1、根据本公司实际、实行周六工作制,即: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为工作日,星期日休息一天,如工作需要,星期日应加班。
2、每周星期一上午9:00 钟全体员工必须准时参加工作例会,并作好工作小结或汇报的准备,同时带上笔记本认真记录。
3、人员上班作席时间:上午8:30 钟—12:00 钟;下午1:00 钟—5 :30 钟。(因临时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延长下班时间。)
4、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时间到时根据公司工作实际情况而定。
5、因公司工作需要,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或在国家法定假节日为公司工作而又未能补休的应视为加班工作。
6、员工是否需要加班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报请总经理批准。
7、员工加班后,部门负责人安排了补休或自己申请了补休则不能算作加班。
8、员工加班后未能补休者,可在当月内补发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公司经济状况由总经理确定。
第四节 考勤制度
1、员工上下班实行办公室签到制,因公办事迟到或外出办事须提前一天告知行政部。
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迟于规定上班时间或早于规定下班时间10 分钟内视为迟到或早退;超过一小时无故未到工作岗位,或累积迟到、早退三次以上以及擅离职守者均视为旷工。
3、凡有缺勤者应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迟到或早退一次给予批评警告,二次扣发当日工资,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者扣发半月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每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降低一个工资等级。
第五节 请假制度
1、请假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职工因病或需要从事个人活动向单位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的误工时间。
2、职工因病或需处理私事可申请病假或事假。原则上每月病假在两天内工资照发,超出两天按实际的超出天数扣发工资,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3、请假程序及办法:员工请假一天内提前向行政部领导口头或书面申请,获准方可。请假两天以上则须向公司总经理口头或书面申请,获准方可。假满返岗上班须向相应领导消假。请病假须出据医生证明。
一、现场主管工作职责
1、参与工程合同协议的洽谈及工程的预决算工作。
2、科学合理组织和管理施工现场的人、财、物,协调好现场的内外关系,进行严厉有效的管理。
3、负责监管工程质量以及分阶段性的工程竣工交验工作。
4、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形象建设,确保安全施工。
5、负责工程项目的总结工作。
6、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交于行政部归档。
7、负责工程技术培训工作,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
8、认真熟悉、审核图纸,了解设计意图,细部作法,施工顺序、方法、技术措施、平面布置,并向各班组进行施工技术及安全质量交底。
9、组织好施工机具、材料、劳动力及技术力量的协调配合工作。
10、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材料采购员提出各种材料的需用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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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导致工程尾款无法收回时,由该工地负责人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5%作为处罚。
二、 工地现场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工地人员必须依照规定时间内到工地上班,并亲自签到,不得托人或受托签到,否则双方将受到罚款20 元的处罚。
2、工地人员在上班期间未经工地负责人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若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