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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家用电器维修后还是坏了

商业类型:供应商
所属领域:教育/科研/培训
公司性质:政府机关
公司规模:1-49人
公司地区:广东
联系电话:15221167747
法人代表:
公司网站:mv860.com/tcwx4ea4e/Index.html
移动电话:15221167747
邮编:244059
传真:
Email:
公司地址:中国大陆(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描述:

一、我家里的电器都烧了,但电力公司不责任 我对告诉了95598还是不责任...

家里的电器如果烧坏,要看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先问一下旁边邻居,因为同一变压器供出的电电压是一致的,如果只有你家的电器被烧,这只能说明是你家的线路或是短路引起电器烧坏,电力公司肯定不会负责的;如果这一片都出现电器烧坏的问题,供电局会查勘引起事故的原因,属于供电局责任的才会负责。具体的责任归属问题可以到网上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里面对责任归属和划分作了明确规定。

二、供电局造成电器烧坏赔偿程序

(1)由于供电企业责任造成居民家用电器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损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2)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赔偿。
在民事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相关凭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因为电力公司二造成的电器损坏问题应该有电力公司进行赔偿,直接向电力公司反应,他们会处理相关的事情也进行相关的赔偿。一旦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上述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被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可以根据电器损坏原因进行相应的要求赔偿,电路短路,可能会使开关跳闸造成停电事故,造成进入家庭的是两相火线(380V)损坏电器。
电工在变压器处弄断了零线没有接,这样有两相负荷的用户电压会快速升高至380V损坏电器,但不会损坏家电。
电工维修电路时,把零线接成了火线,也可能会烧毁电路上的开关或烧毁烧断电线造成停电事故正常情况下,电路短路。这种情况损坏的电器都由电工负责修复或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电力公司 造成的电器损坏问题应该如何赔偿?空调主机板烧坏了怎么赔...

你好!如果是因为电力公司二造成的电器损坏问题应该有电力公司进行赔偿,建议你直接向电力公司反应,他们会处理相关的事情也会对你进行相关的赔偿。
当然,一旦发生事故的话,建议你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上述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被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1、关于赔偿问题,有关部门发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赔偿。

2、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3、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不可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予以全额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及《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述规定清偿。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供电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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