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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记录的人还能当网红吗百度百科知乎吗

商业类型:求购商
所属领域:房地产/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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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模:50-99人
公司地区: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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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中国大陆(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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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觉得刑释人员可不可以当网红?

刑释人员也可以当网红。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条文不允许刑释人员当网红。直播网红行业并没有禁止刑释人员从业。这也意味着,对于刑释人员,只要在法律框架内老老实实经营账号,当主播不失为重新融入社会的一个低门槛捷径。“浪子回头金不换。”对刑满释放人员,国家鼓励他们在改过自新的基础上再就业,重新融入社会。然而,《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厉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到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也都对这类犯罪人员作出限制。再看那些“励志网红”,良莠不齐,藏污纳垢,甚至包括了犯下“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的人员。他们刻意隐瞒自己的性侵犯罪罪行,堂而皇之活跃在互联网上,甚至还受到不明真相公众的喜好,不仅削弱了法律的庄重性,容易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也夹带着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刑释人员当网红现象的监管,既要鼓励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开启新的生活,不管是通过直播还是其他方式。但无论如何,入狱经历都不是拿来炫耀的,更不能把其视为流量密码和赚大钱的捷径。只有靠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才能真正融入社会,开启自己新的人生。不知从何时起,在网络视频平台搜索“释放”,便会看到许多自述刑释放的博主,用短视频或者直播进行分享和创作。
一个新流量赛道悄然出现,运营个人账释放人员们共同踩出一条“浪子回头励志网红”的新赛道。对于普通人来说,牢里是一个神秘的地方,那里的人和事总能引起人们的好奇。
以“过来人”的身份讲述牢里见闻,颇有些“揭秘”的味道,很容易博得关注和转发。正因为如此,某些释放人员乐此不疲,自认为找到了“流量密码”,他们的成功也带动更多有相同经历的人参与其中。表面看起来,释放人员从事网络直播不过是自食其力,这也不失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一个开始。不过,这些新晋网红呈现出的并非都是“励志”。
关于释放人员是否可以当“励志网红”,网络上有两种不同声音:赞成者认为,应该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反对者认为,网络主播应该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坦白说,不少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并不容易。但是,“重新做人”的前提是抛下过往、痛改前非。当释放人员以“前非”来招关注的时候,他们是否有“痛改”的决心?
令人担忧的是,在流量效应的吸引之下,某些没有案底的人也打着“释放人员”的旗号博关注、骗流量。如果“释放人员”成为“网红”的代名词,这会给网络风气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还能找到工作吗?

目前的社会比较开放,对服刑人员再就业也是持包容的态度的,而且出狱以后民警同事会再回访的,一般会介绍相应好的工作给服刑结束的人的。一般的公务员,教师,医生等等相应的职业,会有要求,对服刑人员是不考虑就业的。但是还是有很多岗位是服刑期满的人员可以考虑的。我看电视上一般服刑人员可以学一门手艺,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真的可以在服刑期间学到一门手艺,那么出来以后就可以自己开个小店,做点小生意,本本分分过日子。如果是学到了技术性的,也可以进工厂,进公司,是金子在哪里都可以发光的。有技术就好好为公司谋福利,在公司站住脚了,也会重新得到大家的尊重的。其实,我们对服刑过的人员没有恶意,可能是心里有一丝丝的恐惧,毕竟这个人以前伤害过人。所以,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融入社会,融入生活,不要怕大家对自己又歧视,如果真的已经弃恶从善,那就坚持做好人做下去,时间会证明一切的。而且,现在不去公司上班的人也有很多,现在自己在家开淘宝店的,写小说的,做网红的,搞直播的,现在有很多赚钱养家的办法,但每一条路,都需要坚持,不是平白就有钱从天上掉下来的。踏踏实实的做,一定也会有回报的。所以,想走正道永远都不晚,相信会有好的生活等着的。就酱紫。

三、有案底的网红还能直播吗

  可以。
  直播平台只是需要身份证信息,并不能限制所有行为,也查不到犯罪档案。如果真的想做一个网络主播,而且自己干的话,限制不了你的行为,并且说如果说要挂靠到经纪公司下工作的话,个别公司会要无犯罪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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