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北碚殡仪馆(下称“北碚殡仪馆”)以成都市福鑫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成都福鑫公司”)违约为由,向后者发出解除合作协议通知书,两天后,成都福鑫公司派驻的代表被强制赶出了殡仪馆。两家单位10多年的合作“蜜月期”正式结束。
双方由此对簿公堂。成都福鑫公司一审败诉后上诉,重庆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成都福鑫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北碚殡仪馆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7月3日,极目新闻记者来到北碚殡仪馆,相关负责人拒绝了采访。北碚区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称,目前双方正在走法律程序。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北碚殡仪馆已经向当地法院上诉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目前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成都福鑫公司代表王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重庆高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殡仪馆大门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摄)
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协议合伙共同经营
成都福鑫公司与北碚殡仪馆合作始于2007年。该公司高管王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2001年,北碚殡仪馆与重庆三运事业有限公司签订合约,共同出资迁建、经营北碚殡仪馆,合约签至2067年。2007年,因殡仪馆的经营出现亏损,三运公司将所持有的北碚殡仪馆63.94%合伙资产份额转卖给了成都福鑫公司。
王先生称,成都福鑫公司与北碚殡仪馆及北碚区民政局签订了《北碚殡仪馆合伙经营协议书》(下称“合伙经营协议”)。双方约定,北碚殡仪馆占合伙资产份额37.86%,成都福鑫公司占62.14%,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按投资比例共负责任,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成都福鑫公司与北碚殡仪馆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 (图源:受访者)
《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北碚殡仪馆至2067年6月6日止,期间北碚殡仪馆资产不得质押、抵押、转让和买卖,经营期满后,成都福鑫公司将持有的殡仪馆合伙资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北碚殡仪馆。在经营管理方面,双方共同成立经营管理委员会,管委会7人组成,成都福鑫公司4人,北碚殡仪馆3人,实行民主集中制,负责决定殡仪馆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重大事务。2015年,双方就合作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收支管理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9年,王先生被成都福鑫公司派往北碚殡仪馆担任经营管委会主任,其称,殡仪馆日常管理由管委会作决策,但因为殡仪馆事业单位属性,超过5万元的相关决策需要向北碚区民政局打报告,“我们入伙后,北碚殡仪馆经营有了起色,合作顺畅,从2007年至2019年,分了四千多万元。”
成都福鑫公司代表被强制驱逐
2019年是双方合作的转折点。这一年,北碚殡仪馆提出要收回福鑫公司所持有的殡仪馆62.14%的合伙资产份额。
王先生称,福鑫公司花了一千多万元从重庆三运实业公司手里购买合伙资产份额,再加上殡仪馆此前的贷款及后续投入,成都福鑫公司陆续投入了四千多万元。在成都福鑫公司看来,持有的北碚殡仪馆合伙资产份额已经是公司的优质资产,“我们双方都找了评估公司,没有谈拢,从2019年开始,北碚殡仪馆不愿分钱了,账户上的三千多万被对方冻结了”。
北碚殡仪馆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摄)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法律文书显示,2022年4月13日,北碚殡仪馆向成都福鑫公司发出《北碚殡仪馆关于解除北碚殡仪馆合伙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通知书》(下称“解除协议通知”),北碚殡仪馆在通知书中称:双方合伙经营以来,基本维持了北碚殡仪馆的运营,但在近年来的众多重大事件中,如税金的缴纳、贷款的偿还、对外合同的履行等多个方面,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解除协议通知》中还称,成都福鑫公司为追求利润而致使贷款未偿还、税金未缴纳,对外合同未履行引发不利社会影响和后果、社会公益服务未落实、陵园墓位销售模式不合理致国有资金流失……为维护北碚殡仪馆的合法权益,确保北碚殡仪馆合法经营,履行其政府公益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时,成都福鑫公司需退还已分配领取的款项4017.84万元。
冲突现场 (图源:受访者)
王先生称,两天后的4月15日,成都福鑫公司派往北碚殡仪馆的3位工作人员被强制赶出了殡仪馆,“来了几十个保安,把我们强行押了出来,保安在殡仪馆大门站成一排,不让我们进去。”其提供的现场视频显示,他们与一群安保制服人员在会议室内交涉,还发生了冲突,后有民警到场处置。
重庆高院判决殡仪馆《解除协议通知》无效
对于北碚殡仪馆解约的理由,成都福鑫并不认可,于是诉至重庆一中院,诉请法院确认殡仪馆作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遭到驳回。
成都福鑫公司随后又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二审中,成都福鑫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重庆高院提交成都福鑫公司工作人员与北碚民政局原局长杨某汝谈话的录音资料,拟证明北碚殡仪馆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北碚民政局认为,合伙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而不是在《解除通知》中罗列的理由。法院采信了这一证据。